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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受邀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调研会座谈会
 时间:2018-1-19 0:00:00  来源:  浏览量:939  字体大小:【 】  分享到新浪微博  转播到腾讯微博    

    1月19日,武汉海事法院、长江海商法学会在宁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调研会座谈会,来自江苏、安徽两省的海事、船级社、航交所、行业协会、港口企业、航运企业、保险公司和律师代表共46人参加了本次座谈会。会议由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吕小武主持。

    南京江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两江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许阳华首先代表协办单位对各位领导和参会代表的到来表示欢迎。他表示,近年来全球航运形势不容乐观,企业生存发展面临危机,2017年下半年开始航运业逐渐回暖,但企业的未来发展之路仍很艰难,希望各界今后继续相互支持、扩大合作,争取创造更大效益回报社会。

    会上,候伟副庭长介绍了本次《海商法》修改的背景,详细说明了本次会议需要集中讨论的问题。随后,与会代表根据会前发放的调研问题单,从各自工作实践出发,就《海商法》(修改建议稿)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船舶碰撞、责任限制、共同海损、优先权、海难救助、诉讼时效、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货运单证等诸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地讨论。

    吕小武院长表示,本次座谈会是继去年12月在武汉召开全国研讨会后,再次在江苏和安徽两省进行专题研讨,他对各位与会代表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中国作为名副其实的航运大国,内河运输在我国整个水路运输中占据相当比重,但大部分水上运输没有纳入《海商法》调整范围,是《海商法》关注的薄弱环节,亟需法律的规范和指引,因此将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纳入《海商法》调整范围是一项非常具有实际意义的工作。会上,与会代表各抒己见,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海商法》课题研究组也将认真收集意见,汇总整理并进行下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今后希望大家能继续关注航运事业,贡献智慧,促进海事海商法理论和实务研究,保证我国航运事业健康平稳发展。      

    协会特聘法律顾问、协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组组长、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安全与法律部总经理孙成虎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组成员查立新律师应邀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协会秘书处派员参加了本次活动。 (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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