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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党委出台十条措施助力中欧班列发展
 时间:2020-2-25 0:00:00  来源:  浏览量:522  字体大小:【 】  分享到新浪微博  转播到腾讯微博    

1、允许企业自主选择通关模式。除按规定需在进境地口岸实施检疫外,企业可自主选择在进出境地口岸办理中欧班列货物的清关手续,也可以选择在属地办理相关手续。

2、减少报关次数降低报关成本。对于中欧班列舱单中运单为同一进出境口岸、同一日期、同一车次、同一境内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舱单归并,减少报关次数,降低报关成本。

3、推动“关铁通”合作倡议实施。加大“海关—铁路运营商推动中欧班列安全和快速通关伙伴合作计划”实施力度,积极促进中欧班列沿线国家海关间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加强海关交流合作,提升中欧班列跨境运输便利化水平。

4、支持建设中欧班列枢纽站点。对确有需求且具备条件的地方,支持建设中欧班列枢纽站点或集结中心,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组货业务及内外贸货物混编运输业务,释放中欧班列运能。

5、促进中欧班列多式联运业务发展。支持开展以铁路运输为纽带的多式联运业务,允许中欧班列货物通过多程转关办理海关手续,加强中欧班列运输与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对接。6、支持利用中欧班列扩大进口。对确有需求且具备条件的地方,支持建设各类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加强进出境地铁路口岸的海关非侵入式检查设备的配备,积极推广智能审图,充分发挥科技设备效能,提高查验效率,一般不在进出境地口岸实施开箱查验。

7、支持中欧班列拓展业务范围。支持利用中欧班列开展跨境电商、快件、邮件运输业务。8、加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AEO互认合作力度。加快推进与中欧班列沿线国家“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和通关便利措施实施,及时解决企业在中欧班列沿线遇到的通关问题,保障贸易畅通;积极开展企业信用培育和认证工作,使更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贸易往来的企业成为海关AEO企业。

9、支持建设保税监管场所。支持在中欧班列关键物流节点城市,根据需要建设保税监管场所,利用保税制度优势助推中欧班列发展,高效集约开行中欧班列。

10、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强海关与铁路、场站、中欧班列承运人、货代等相关主体之间以及中欧班列各沿线节点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电子数据传输交换,减少企业重复录入,优化作业流程,提高中欧班列无纸化水平和通关全链条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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