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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推广至全国海关
 时间:2021-6-23 0:00:00  来源:  浏览量:644  字体大小:【 】  分享到新浪微博  转播到腾讯微博    

    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自2021年7月1日起,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第92号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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