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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披露新规适用范围
 时间:2022-7-1 0:00:00  来源:  浏览量:673  字体大小:【 】  分享到新浪微博  转播到腾讯微博    

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下称“54号公告”),明确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释放了主动披露红利,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主动披露都适用“54号公告”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问:是所有的主动披露都适用“54号公告”吗?


答:不是。


只有涉税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才适用“54号公告”,涉税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税收征管的行为,如漏缴税款、少缴税款、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等行为。


怎么说?请看具体案例


案例1 

某公司2022年7月4日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1年8月10日以税号6403190090申报进口防护靴,实际应归入6403400090。由于申报不实少缴税款人民币70万元。海关7月4日依法受理并于2022年7月28号依据5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2 

某公司2022年7月4日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2年2月10日以1605610090税号(出口退税13%)申报出口的海参应归入0308190090(出口退税9%),因申报不实造成可能多退税款约20万元。海关7月4日依法受理并于2022年7月28号依据海关总署2022年54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3 

某公司2022年7月4日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2年1月29日因厂房检修,未经海关许可就擅自将其价值500余万元的加工手册货物外发给其他工厂代为加工。海关7月4日依法受理,但该公司的主动披露内容不属于涉税违规行为,不能适用54号公告。海关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出处置。

海关总署2022年公告第54号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因此适用范围为“涉税违规行为”。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也可向海关主动披露,海关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来源“海关发布”

主动披露

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下称“54号公告”),明确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释放了主动披露红利,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主动披露都适用“54号公告”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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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有的主动披露都适用“54号公告”吗?

不是。

只有涉税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才适用“54号公告”,涉税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税收征管的行为,如漏缴税款、少缴税款、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等行为。

怎么说?请看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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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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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2022年7月4日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1年8月10日以税号6403190090申报进口防护靴,实际应归入6403400090。由于申报不实少缴税款人民币70万元。海关7月4日依法受理并于2022年7月28号依据5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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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某公司2022年7月4日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2年2月10日以1605610090税号(出口退税13%)申报出口的海参应归入0308190090(出口退税9%),因申报不实造成可能多退税款约20万元。海关7月4日依法受理并于2022年7月28号依据海关总署2022年54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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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2022年7月4日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2年1月29日因厂房检修,未经海关许可就擅自将其价值500余万元的加工手册货物外发给其他工厂代为加工。海关7月4日依法受理,但该公司的主动披露内容不属于涉税违规行为,不能适用54号公告。海关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出处置。




海关总署2022年公告第54号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因此适用范围为“涉税违规行为”。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也可向海关主动披露,海关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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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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