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委、局)、外经贸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深圳市交通局:
为积极贯彻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集装箱偷渡活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等单位联合成立了“全国防范和打击利用集装箱偷渡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下发《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利用集装箱偷渡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6〕62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为保证《工作意见》的贯彻实施,“领导小组”日前开展了联合检查和调研,形成《关于通报赴大连等地调研防范和打击利用集装箱偷渡活动情况的函》(公境检〔2007〕1327号,以下简称《通报函》)。
现将《通报函》转发,请各单位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重视并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作意见》和《通报函》所提建议和要求,参与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宣传和监管,将防范和打击利用集装箱偷渡活动落到实处;有关工作情况和建议请于8月25日前书面反馈我部(外贸司)。
联系人:宋扬 王勇
电 话:010-65197760/7490
传 真:010-65197468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