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要求,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对南京市范围内所有自开票纳税人开展2007年度资格年审,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
在2007年11月30日前经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单位。
二、年审时间和报送资料
所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在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发票领购簿
(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三)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交通工具明细表及交通工具证明,其中对属购置运输工具的,应提供发票复印件;对属承租(挂靠)运输工具的,应提供承租(挂靠)合同复印件,;对属于总机构或母公司拨入的交通工具的,应提供相关拨入证明。
(五)《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年审要求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